共同居住,合作养老
柴效武
今日的养老,随着老龄化、家庭空巢化的日益突出,也随着独生子女政策的负面效应的日趋显现,而逐渐成为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。老人该如何养老,怎样才能度过漫长的晚年,并使在有限的资源拥有和社会的扶持之下,过得尽量地舒适快乐,就是应当引起全社会关心的一个大工程。
我国是刚刚走出长期贫困的阴影,人们的经济生活有了很大提高,但落实到每个老年人头上,还表现地较少。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够健全,养老资源也不可能无限制增加,国家和社会的最主要目标还在于尽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,不可能拿出太多的钱财用于老年人的养老扶持救助事业。在这种状况下,发动老年人利用现有资源,发动脑筋,实现养老的制度创新和观念创新,使养老资源通过时间、空间的转换,产权使用权的权威变更等举措,就可能较为低成本、高质量地,在相当程度上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。我们又为何乐而不为呢?
如某城市有四位关系要好的孤寡老人,老伴早已去世,儿女都先后结婚成家,另外购房居住,平日工作忙碌,难得有缘一见。四位老人各自居住在一套狭小阴暗的住所内,面积虽有三四十个平方,坐落地段也还差强人意,但环境喧闹拥挤,很不适于养老。四位老人每月各自的养老金,儿女定期供养,也就只能200余元。显见得是贫困孤老,需要得到社会的扶持救助才可。
四位老人是相当贫困无依,但是否绝对贫穷呢?不是。所居住房屋虽是窄小破旧,但因坐落在闹市区,且以三四十平方米,每平方米4000元计值,市价也可值到15万元。对此类老人可提出的养老建议,就是将这四幢房屋全部出售,可得款60万元,然后到市郊选择养老环境好,空气清新,生活方便的老人公寓,用其中的30万元即可购买得功能设施齐全的60平方米两居室住房,房款及简易的装修费,家具陈设、生活器具添置等,都可在30万元内一揽子得到解决。四个孤寡老人共同居住一起,合作互助养老,互相帮扶走完人生历程,堪称是一大乐事。
老人的日常生活用费,是将售房买房余剩的30万元办理一个年金养老保险,以老人生存余命15年计,每年可得到补贴2万余元,应付日常共同生活用费是绰绰有余。四个老人每月的现金收入200元,则作为各人的小金库,各自自主开销支配。
倘若四个老人出售原有住房,仅得款项30余万元,购买新公寓后已是所余无几。是否以上介绍的方法就不可行呢?并非如此。实际上,老人的购房用费还可以再为节约,考虑该住房的使用寿命要远远长于四个老人的生存余命。这幢住房还可以采取反向抵押贷款或售房养老的办法,将住房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,每个月从银行或保险公司借钱支付日用。到老年人死亡后,再用该幢房屋向银行或保险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即可。
老人共同居住,将有可能成为一种新兴的家庭生活组织。如今日的青年人结婚成家后大都同父母分居独立生活居住,这种状况对培养青年人的自主独立性,减弱其婚后仍依赖于父母是一大进步。但也由此造成了愈益增多的空巢家庭。空巢家庭倘若是老夫妻同时健在,相互提携互相依靠走完人生的最后历程,自也是一桩美事。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,鉴于女性的寿命一般要高于男性(寿命差约在3-4岁),而夫妻结婚时传统习俗又是夫年龄要大于妻子(婚龄差约在2-3年或更多,而夫妻结婚年龄越晚,婚龄差就相应越大一些),这就使我们看到现实生活中,女性丧偶者要远远多于男性。男性老人已经死亡多年,而其妻子仍健康长寿。
美国社会为面对这种丧偶老人的晚年生活问题,出现了一种老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新家庭形式,还出现了专为独身老人共同生活居住牵线服务的专门机构。比如,某老夫妇中有一方不幸亡故,另一方在经济上就很难维持宽敞的住宅和生活费用,同时也为生活寂寞需要寻找同伴,于是就要征求共同分担电费、取暖费等生活费用的同居者。另外,有些贫困老人在出售掉赖以安身立命的住宅,用所得钱款来支持养老,这时也要寻找租金便宜的寓所。“共同居住”的服务机构的职责就是为这两种老人牵线搭桥。目前,人们利用互联网来发布信息征求同居伙伴者也有较多。服务机构的工作是为前来登记者备案,详细询问各自的生活状况、要求事项等,然后让要求大致相符者见面,尝试共同生活一定时期,如果彼此感到满意,就正式开始生活。同居的老人可以是同性,也可以是异性,各自拥有自己的寝室,互不干扰对方的私生活,共同使用客厅、厨房并分担共同费用。
共同居住的好处是较多的。(1)各自的生活费用有较大幅度的降低,招居的老人得到了一定的房租收入可增加晚年的养老金来源,同居的老人花费不多房租即可得到舒适的居住环境,也属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了。(2)提高了安全感。老年人的居住安全是重要一环,两位老人合住一起,彼此间可相互照料扶持,遇有特殊事件时也能互通信息,避免不当之行为(如某些地方曾发生了独居的高龄老人因用火用电发生伤害,或者遇窃贼光顾,还出现了老人已死亡多日才被其邻居发现的事件,老人同居时即可避免这类事项的出现)。(3)增强老人间的情感交往。寂寞、空虚、无聊是独居老人的最感烦心的事体。现有数位老人共同居住一起,谈谈家常聊聊天,也有了很好的交流对象。共同居住作为丧偶独居老人的一种新兴生活方式,已经受到人们的关注,它也应当成为我国老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这一做法是很好的,能够解决相当部分贫困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,这部分老人的养老正是国家社会最应予关心的。房产置换、异地移居、共同居住、合作养老,但还需要来自政府的相应配合。比如,老人们出售原有房屋,购买新房屋,相关的税费应当一并全部减免,年金养老寿险,反向抵押贷款的业务,我国的金融保险机构尚未开办此类业务,显然也应尽早开立。另外,真正适合老人身心特点和经济状况老人公寓的建造,也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,以共同将养老这一大事业做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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